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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基本信息

更新时间:2025-01-10 14:15:55

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3月31日通过了《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,该决定随后由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,公告编号为第20号。这一法规的修订案经过了严格的审议和批准程序,旨在适应当地社会发展的需要。

根据公告,自2012年6月1日起,《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》等相关法规将根据这次的修改决定进行实施。这个日期标志着包头市的城乡规划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,法规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城市规划、土地使用、建筑设计等多个方面,旨在规范和优化城市建设和管理,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质量。

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地方立法机构,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公布,体现了其在维护地方利益、推动地方发展中的重要作用。此次公告的发布,是对公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要通知,标志着包头市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了新的法律依据。

总的来说,这个公告揭示了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最新修改情况,以及其正式实施的时间,对于了解和遵守这一法规的市民和相关行业人士来说,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。

扩展资料

《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》经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,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;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《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改。该《条例》分总则、城乡规划的制定、城乡规划的实施、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、附则7章87条,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。1996年12月颁布实施的《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》和2007年6月颁布实施的《包头市村镇规划管理条例》予以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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